近日,《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
湖州是“两山”理念诞生地、“中国美丽乡村”发源地,美丽乡村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共7章53条,对美丽乡村建设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和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保障和引导、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一部大部分规范美丽乡村环境、产业、制度、机制建设的综合性法规。
《条例》针对**反映突出的农村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管线架设、产业发展要素瓶颈等问题,创设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规定,为行政执法、农村自治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推动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关键小事”。
务实管用是《条例》立法的根本宗旨。比如,在家禽饲养上,《条例》注重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在依法保护农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生活习惯和经济利益的同时,针对**反映的在景区村庄、人员集中区域饲养家禽影响环境、扰民等突出问题,授权区县**采取限制家禽、家畜养殖数量和方式等限养措施,为解决家禽饲养问题提供法治保障等。
针对美丽乡村建设中存在“千村一面”问题,《条例》中特别强调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强**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建设。
在人居环境提升方面,《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处理、家禽家畜饲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线架设、公共空间治理、村庄美化等要求。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了产业布局规划、生态效率高农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特色产业发展以及***服务、土地金融人才支撑、壮大集体经济等。
《条例》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四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主要包括: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未按要求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职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条例》不仅依法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规定了村民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这既能调动全体村民的积极性,共建共享美丽成果,也为村里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定依据。
《条例》全文如下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大部分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外村庄的美丽乡村规划、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遵循**主导、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发展和**、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村民应当依法和按照村规民约履行义务,共享本村的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美丽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八条 区县人民**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时序等作出安排,积极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
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融合。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村庄设计。对村庄进行改造时,应当注重村庄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开展村庄设计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桥、古宅、古树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农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提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养老、公共安全、网络、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强**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金等资源。
第十二条 进村道路、村庄道路连接线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内道路的通行状况。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推进农村公共停车场(位)建设。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
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收运车。
村庄内的公交站点、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以及文体活动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祖国和省有关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生活污水管网、处理终端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应当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农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者改造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并将厕所粪污接入生活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区县人民**应当按照省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具体规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设置回收点(箱)、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乡村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祖国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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