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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策用地政策田园综合体用地政策农业项目产业用地 万景文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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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策用地政策田园综合体用地政策农业项目产业用地 万景文供详细说明

乡村振兴避免“一刀切”自然资源部产业用“工具包”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取得土地要素。乡村振兴离不开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养老、农产品加工等乡村产业的发展与带动,而发展乡村产业,**问题就是用地支持。该工具包从根本上明确了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乡村产业的用地规范,避免乡村产业受到土地问题、大棚房问题的困扰,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学习:


《指引》明确:

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长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长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指引》强调:

各地要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政策》明确:

**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政策》强调:

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融资。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章

总 则

***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网(www.gov.cn)或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nr.gov.cn)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

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祖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

土地供应基本规定

第五条(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除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第六条(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办理出让手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较低。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等。

第七条(改变土地用途)

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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